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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害事故損害賠償計算範圍依我國民法,將侵權行為列為債之發生原因之一,亦即有符合法定要件而成立侵權行為時,雙方間就產生一損害賠償請求權,這種一方得向他方請求為一定行為之形式,與基於契約而生之債權請求權無異,所以除可適用一般法定損害賠償之規定外,民法亦有就侵權行為於特殊情況下另為其他特別規定以資適用。而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如人格權受侵害之狀況)或契約另有訂定(如懲罰性違約金)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所以我國民法沒有像美國有懲罰性賠償的可能,一切以填補被害人損害為目的。 就車禍傷害事故損害賠償可請求範圍如下: 所受損害(又稱積極損害) 1.醫藥費(實務上除醫院就診之費用外,醫院伙食費,病床費,甚至國術館看診費都可請求)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1)看護費用 又分 特別看護---即聘用專業看護之費用 近親看護---此要視具體狀況而定。例如傷者之妹辭退工作照料傷者三個月,可據此請求近親看護費用,檢附勞保異動明細及薪轉證明等。 (2)交通費 (3)因傷所需之營養品I(例如鈣片、中藥等等) (4)j維持身體機能之費用(包含復建費用,其他常見如輪椅、拐杖、義肢等) #前1,2項包括尚未發生,但未來預估會產生之醫療費用,此可出具診斷證明書或預估單。 3.扶養費?????????被害人依法對他人負有扶養義務。以法定負扶養義務者為原則,例如未成年子女。此部份舉證較複雜,例如每月扶養費用如何計算(通常以內政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定之),負擔義務比例等等。 所失利益(又稱消極損害) 1.喪失或減損勞動力 ??????? 即因事故無法工作所無法獲取之工資,所以,若無工作者此項即無法請求。可以國稅局所得清單既扣繳憑單為依據,至於未來減損勞動力所損失之工資,則以勞保條例之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殘障等級認定減損比率乘以年收入計算之。 2.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 這是最難舉證的部分,因此項請求若認定過寬,可能過度擴張損害範圍。舉例來說,本來事故發生隔 天有筆訂單要簽約,以及要談簽約事宜兩種情況,前者可能會被認列,後者則非已定之計畫(簽不簽約尚屬未知)而可能無法請求。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 ??????? 這是侵權行為之特別規定,即民法195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但這賠償金額就要評估加害人與被害人一切情事才能定之,金額從幾千至上百萬都有可能。 物之損害賠償 ??????? 即車損,以實際支出之費用,或車行之估價單為憑。但有時會有折舊率之爭議。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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